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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黄洁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黄*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5)绍*行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不予受理的理由错误,裁定违法;上诉人是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嵊州市**委员会的土地征收项目,与周**的拆迁协议,遗漏了上诉人所投入的有关项目的赔偿,直接损害了承租人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与拆迁行为之间存在明确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本案被诉行为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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