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绍*行受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绍兴市**造管理局与客观事实相悖的确权认定及错误适用法律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对此具体行政行为拥有起诉的权利,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绍*行受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绍兴**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