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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张**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竺**、张**、竺**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5)绍*行受初字第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被诉人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移民局是具有行政职能的部门,其作出的《关于全面实施钦寸水库工程搬迁安置对象过渡安置的通告》是一种行政行为,其内容针对的是钦寸水库的安置对象,其针对的对象具体。上诉人是安置对象,是该《通告》的行政相对人;二、该《通告》和新昌县**办公室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及房屋补偿决定书》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其作出的主体亦不同,两个行为的内容也不相同;三、该《通告》是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及房屋补偿决定书》的依据,该《通告》中的安置内容,安置方案将直接影响上诉人的权利和义务,与上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四、该《通告》的内容违反了**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关于移民安置的规定,而该《通告》的实施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全面实施钦寸水库工程搬迁安置对象过渡安置的通告》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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