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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与行政征用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该法条旨在保护被征用的耕地不被闲置,赋予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的权利。讼涉土地是否应当被依法收回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与起诉人傅**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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