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绍兴市**督管理局与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明显违法之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绍兴市**督管理局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绍柯市监柯桥工商案罚(2014)3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43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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