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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政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绍兴市**政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的绍县工商案字(2013)第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10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绍兴市**政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明显违法之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绍兴市**政管理局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绍兴市**政管理局作出的绍县工商案字(2013)第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1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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