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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蒋**的起诉状。诉称,2011年12月22日,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2012年,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绍兴**财政局联合下发了虞**(2012)65号《关于印发上虞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年,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绍兴**财政局联合下发了虞**(2014)56号《关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生活补贴的通知》。该三份文件中关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计算标准明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待遇的参照标准明显降低1-2.5档,所以,起诉人诉请:一、判令被诉人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降低起诉人职称对应关系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要求补发起诉人的退休生活补贴差额5.96万元;三、依法对上述三份文件进行司法审查;四、本案诉讼费由被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已经超出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绍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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