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绍兴市**虞区分局(原绍兴**土资源局与章建军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虞区分局(原绍兴**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绍市虞**(交)决字(2014)第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虞区分局(原绍兴**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程序合法,无明显违法之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虞区分局(原绍兴**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绍市虞**(交)决字(2014)第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虞区分局(原绍兴**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绍市虞**(交)决字(2014)第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中的责令交出已被批准征收的座落于百官街道头甲村房屋所占用的295.65平方米土地的决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绍兴市**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绍兴市**虞区分局(原绍兴**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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