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绍兴市上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高甜甜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绍兴市上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赵**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绍兴市上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绍兴市上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彭*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绍兴市上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金**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嵊州**联合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嵊州**联合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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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郑**、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骆**与绍兴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