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诉被告**人联合会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陈**与嵊州**联合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嵊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邢**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左汛二审行政裁定书
沈阿木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诸暨市人民政府暨阳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嵊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郑**、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骆**与绍兴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嵊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马**、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屠**与诸暨市枫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