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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嵊州**联合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诉被告**人联合会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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