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马**、郑**欠缴的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800元采取强制收缴的执行措施。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因对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予补证,故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马**、郑**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嵊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马**、郑**强制执行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