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与被告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第三人绍兴长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不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骆**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骆**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陈**与嵊州**联合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嵊州**联合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嵊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邢**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左汛二审行政裁定书
沈阿木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诸暨市人民政府暨阳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嵊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郑**、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嵊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马**、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屠**与诸暨市枫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嵊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朱**、魏*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