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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阿木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月29日知事业干部身份,2013年8月浙绍行终字第60号不予审查,2014年4月向一审起诉,同月21日被退。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不予立案完全违反了最高法院新行政诉讼法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最长不超过2年的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立案或申请异地立案及由二审改判,确认被上诉人审批违法并重新核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上诉人事业干部身份违法。该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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