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嵊州**源局与郑**、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郑**、吴**非法占用的96平方米土地予以强制退还;对在非法占用的9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对罚款人民币1830元予以强制收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嵊土资罚字(2015)187号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郑**、吴**在非法占用的9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罚款人民币1830元予以强制收缴的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对郑**、吴**在非法占用的9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由嵊州市三界镇人民政府、嵊州**源局组织实施。

二、准予对郑**、吴**欠缴的罚款2880元予以强制收缴,由本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