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黄*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日收到徐**等十一人诉嵊州市人民政府、嵊州市公安局的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因起诉材料不符合规定,起诉人徐**等十一人补正后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撤销嵊政复(2015)5号和嵊*行不许(2015)第1号不予审批的行政决定书,并依法追究嵊州市人民政府、嵊州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抱团腐败的刑事责任。为此,起诉人提供申请游行书、嵊州市公安局嵊*行不许(2015)第1号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复议书、嵊州市人民政府嵊政复(2015)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身份证等复印件。

本院认为

经审查,起诉人的两项诉请主张均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徐**等十一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