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嵊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2月6日,嵊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吴**、周**欠缴的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00000元及滞纳金600元予以强制收缴。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嵊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嵊计生征字(2014)第2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吴**、周**欠缴的社会抚养费100000元予以强制收缴的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吴**、周**欠缴的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00000元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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