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昌县**置办公室与俞**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新昌县**置办公室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钦移办(2015)37号责令限期搬迁及房屋补偿决定书。本院于同日接收并诉前登记,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对新钦移办(2015)37号责令限期搬迁及房屋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新昌县**置办公室于2015年10月10日以俞根标已主动搬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浙江**民法院关于加强非诉行政案件审查工作的意见(试行)》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新昌县**置办公室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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