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嵊州**源局与嵊州市崇仁镇富一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6月30日,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嵊州市崇仁镇富一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的土地1069平方米予以强制退还;对在非法占用的1069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公园予以强制拆除。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嵊土资罚字(2015)107号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嵊州市崇仁镇富一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的土地1069平方米予以强制退还;对在非法占用的1069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公园予以强制拆除的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嵊州市崇仁镇富一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建造在嵊州市崇仁镇富一村非法占用的106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公园予以强制拆除,由嵊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嵊州**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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