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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输管理局与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输管理局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义运罚字(2013)3307825120140063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开设的位于义乌市端头二区12幢的轮胎店从事汽车补胎业务,因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被查获。被执行人的行为已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浙江省**输管理局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义运罚字(2013)3307825120140063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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