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义乌**管理局与孙**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乌**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义工商检字[2013]第1105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于2011年10月8日开始在义乌市宾王商贸区七街110号经营服饰生产,但是由于该经营场所的天花板和排污管道出现大面积的漏水,后于2012年4月初才正常营业。被执行人于2012年4月初从广州的站西服装市场购进一批侵权商品,放在义乌市宾王商贸区七街110号的店面内销售,具体销售情况如下:被执行人购进标有“boss”商标的男士休闲鞋12双,购进价70元/双,销售价200元/双,已销售2双;购进标有“bally”商标的男士高帮休闲鞋2双,购进价为80元/双,销售价为180元/双,已销售1双;购进标有“ck”的男士休闲鞋6双,购进价为80元/双,销售价为200元/双,已销售2双。其余被查扣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有:标有“dg”商标的男士高帮休闲鞋2双,标有“dg”商标的男士休闲鞋1双,标有“thenorthface”商标的男士高帮运动鞋7双,标有“thenorthface”商标的女士运动鞋1双,标有“bally”商标的男士休闲鞋7双,标有“puma”商标的男士高帮运动鞋1双,标有“adidas”商标的男士高帮运动鞋1双,标有“prada”商标的高跟皮鞋1双,标有“nike”商标的男士慢跑鞋4双,标有“nike”商标的男士板鞋1双,标有“ecco”商标的男士拖鞋2双,标有“ecco”商标的女士高跟鞋6双,标有“ecco”商标的女士单鞋1双,标有“ecco”商标的男士旅游鞋5双,标有“ecco”商标的女士高跟靴1双,标有“dior”商标的男士皮鞋1双,标有“ugg”商标的女士平跟凉鞋1双,标有“ugg”商标的女士高帮皮鞋2双,标有“ugg”商标的女士雪地靴24双,标有“ugg”商标的男士休闲鞋3双,标有“ugg”商标的男士拖鞋4双,标有“boss”商标的男款短袖2件,标有“boss”商标的男款休闲外套1件,标有“boss”商标的休闲皮衣1件,标有“polo”商标的男款短袖2件,标有“polo”商标的男款外套1件,标有“burberry”商标的男款外套1件,标有“burberry”商标的男款羊毛衫1件,标有“burberry”商标的男士牛仔裤4条,标有“dg”商标的男款羊毛衫1件,标有“armani”商标的男款牛仔裤3条,标有“dg”商标的手提包2个,标有“bally”商标的挎包1个。上述未销售的侵权商品已由义乌市**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详细价格见“义乌市**认证中心关于“boss”衣服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义价认字【2012】第12号”。至被查获之日,上述侵权商品已被全部查扣在案。上述查扣的侵权商品共计非法经营额为47310元,非法所得600元。被执行人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属于第三条规定。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改正。被执行人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之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在案侵权商品;三、罚款47000元,上缴国库。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2014年5月30日,申请执行人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全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47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完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乌**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义工商检字[2013]第11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三项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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