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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5)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乌**管理局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义工商检字(2014)第0508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4年3月7日购入侵犯第G6381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男士挎包25只、女士挎包440只,并准备以10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被执行人销售商标侵权的挎包共计非法经营额是4650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上述商标侵权挎包尚未售出即被扣押在案。被执行人经销侵犯第G6381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挎包的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述的行为,属违法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在案商标侵权物品;四、处以罚款6100元,上缴国库。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4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19日缴纳罚款3100元,但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全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罚款3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完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乌**管理局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义工商检字(2014)第05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剩余罚款3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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