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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生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4)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生局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义卫医罚(2013)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3年3月8日起擅自至案发(行医时间4个多月)在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新光南路24号后门1楼开展内科诊疗活动。因未能提供诊疗收入凭证,非法所得无法认定。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取缔;2、没收药品器械:血压计1个,听诊器1个,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ml:2mg×10支/盒)13盒、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2ml:8万单位×10支/盒)3盒、利巴韦林注射液(1ml:100mg×10支/盒)3盒;3、罚款人民币4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4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40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生局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义卫医罚(2013)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4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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