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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3)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乌**管理局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义工商检字(2013)第17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0日从广州市场一个库存店面(具体店面不详)购进了侵犯第2410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短袖40件,侵犯第128582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短袖740件,侵犯第131858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短袖20件,上述短袖进价为4元/件。尔后被执行人将上述短袖运到义乌**宾王路368号A-9号店面内以5元/件的价格销售。至被查获时止,被执行人尚未将上述短袖销售出去。被执行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短袖的非法经营额是4000元,无非法所得。案发后,上述未销售短袖被扣押在案。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并销毁违法(非法)财物;三、罚款8000元整,上缴国库。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于2013年12月27日缴纳罚款2000元,但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完全履行。2014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全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6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完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乌**管理局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义工商检字(2013)第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缴纳罚款6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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