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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4)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乌**管理局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义工商检字(2012)第02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自2011年5月上旬始,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在义乌市北苑街道何麻车小区123幢2单元二楼至五楼从事住宿经营活动。至案发时止,实际共经营了三个月,共计违法经营额36000元,违法所得30000元。案发后,被查获。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属第三条列举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上缴国库;三、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四、没收在案的物品。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2日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4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人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三项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完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乌**管理局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的义工商检字(2012)第02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三项处罚决定(罚没款33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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