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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生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0)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生局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义卫医罚(2013)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2012年8月21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申请执行人行政处罚后,再次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3年6月10日起至案发(行医时间为16天)擅自在义乌**道季宅一区97幢2号门303室从事西医诊疗活动。因未能提供诊疗收入凭据,非法所得无法认定。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取缔;2、没收现场查获的肾石通颗粒5盒、湿毒清5盒、注射用阿奇霉素7盒、血压计1台、听诊器1付;3、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4年4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60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生局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义卫医罚(2013)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6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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