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义**生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41)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生局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义卫医罚(2014)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擅自在春晗二区56幢1单元206从事西医诊疗活动;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案发擅自在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四区57幢2单元3楼305室从事西医诊疗活动(行医时间共5个月14天),被执行人不能提供诊疗收入凭据,非法所得无法认定。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药品、器械:晕车贴1盒、消炎止咳片2盒、阿莫西林胶囊3盒,5%葡萄糖注射液10瓶、一次性无菌注射器10个、氟康唑氯化钠注射液10瓶;2、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4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2项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完全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生局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的义卫医罚(2014)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项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