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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乌**管理局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义工商检字(2013)第0506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通过阿里巴巴的网站商铺购买标注“香奈儿(图形)”的口红480个;“香奈儿(图形)”粉饼100个;“DIOR”粉底液592个;“DIOR”腮红480个;“DIOR”眼影1368个;“LANCOME眉笔”300个。并通过进行销售。截止被查获时,所有商品尚未销售。共计非法经营额是23236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上述商标侵权化妆品均被查扣在案。被执行人经销侵犯第329129号、第1632320号、第760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的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述的行为,属违法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在案商标侵权物品;三、罚款46000元,上缴国库。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完全履行。2014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人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剩余罚款40000元。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罚款40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乌**管理局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义工商检字(2013)第05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剩余罚款4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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