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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源局与叶卫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义土资罚字(2014)9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8月,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该村官银塘地块动工建设住宅,至调查勘测时,已建成三层砖混结构房屋一幢,占地面积为132.25平方米。具体四至:东靠山,南靠叶六海户,西靠陈云法户,北靠山。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2.25平方米土地给土地原权属单位;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2.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5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义土资罚字(2014)第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义乌市大陈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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