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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清诉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土地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王*清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作出补救措施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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