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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生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43)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生局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义卫医罚(201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2年5月26日起至2013年12月23日(累计行医时间为18个月27天),根据患者主述,结合不同病症,使用药品、器械,擅自在义乌市江东街道西塘村47号对面民房开设诊所为患者提供内科、轻度烧伤等诊疗活动。因未能提供诊疗收入凭证,非法所得无法认定。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药品、器械:葡萄糖注射液22瓶、氯化钠注射液10瓶、一次性注射器105支、一次性输液器31支、牛黄解毒片6盒、柴胡注射液5盒、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2盒、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5盒、地塞米松磷酸注射液1盒、卡托普利片8盒、小儿化痰止咳颗粒2盒、注射用头孢噻肟钠10支、注射用头孢曲松钠1盒、氯唑沙宗片8盒、甲氧氯普胺片7瓶、维U颠茄铝镁片6瓶、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3盒、乙酰螺旋霉素片9板、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5盒、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7盒、西咪替丁注射液6盒、维生素B2注射液4盒、阿莫西林胶囊3盒、柴胡口服液2盒、甘草片4盒、黄芪注射液2盒、布**混悬液1盒、穿心莲注射液2盒、复方氨酚烷片4盒、听诊器1个;2、罚款人民币9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4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2项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完全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生局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的义卫医罚(201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项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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