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义**生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3)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生局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义卫医罚(2013)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3年10月29日-2013年10月30日擅自在义乌市江东街道下傅一区2幢208室开设诊所从事西医内科等医学诊疗活动。因未能提供诊疗收入凭证,非法所得无法认定。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药品:马来酸氯苯钠注射液(10支/盒)2盒、硫酸阿米卡道注射液(10支/盒)2盒、注射用青霉素钠(0.48g/瓶)40瓶、维C颠茄铝镁片Ⅱ(48片/瓶)6瓶、附子理中丸(200丸/瓶)5瓶、肌苷注射液(10支/盒)7盒、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1瓶/盒)7盒、氨咖黄*胶囊(10粒/板)42板、醋酸地塞米松片(100片/瓶)8瓶、维生素C注射液(10支/盒)12盒、皮**(10g/盒)8盒、注射用头孢曲松钠(1.0g/瓶)27瓶、硫酸庆大富素注射液6瓶、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0支/盒)9盒、消层健胃片(54片/盒)4盒、清开灵注射液(10支/盒)4盒、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10支/盒)3盒、马来酸氯苯那敏注射液(10支/盒)3盒、清热解毒口服液(10支/盒)3盒、西咪替丁注射液(10支/盒)2盒、诺氧沙星滴眼液(8ml/瓶)8瓶、利巴韦林注射液(10支/盒)8盒、乳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100ml/瓶)15瓶、0.9%氯化钠注射液(250ml/瓶)8瓶、葡糖糖氯化钠注射液(250ml/瓶)32瓶、风湿骨痛贴(4贴/盒)6盒;没收器械:听诊器1个、血压计1只、一次性使用输液器86个、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35支。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4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2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生局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义卫医罚(2013)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2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