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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0)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乌**管理局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义工商检字(2013)第0601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围巾销售经营。2012年12月18日,被执行人从绍兴市柯桥镇的围巾批发市场(具体摊位不详)购进侵犯第2410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围巾360条,每条进价4.5元,购进侵犯第194032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围巾210条,每条进价4.5元,购进被侵犯第7689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围巾1830条,每条进价4.5元,计购货款10800元;尔后通过在义乌市福田三区65幢2-1号店面进行销售。至2012年12月20日案发时止,被执行人未售出侵犯第2410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围巾,每条销售定价5元,未售出侵犯第194032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围巾,每条销售定价5元,未售出侵犯第7689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围巾,每条销售定价5元,计12000元。案发后,上述未售侵权商品被查获。共计非法经营额12000元,无所得。被执行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围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已构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被执行人经销侵犯第241029号、第1940324号、第7689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围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在案侵权商品;三、罚款:24000元,上缴国库。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2日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完全履行。2013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全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罚款19000元(预收暂扣款5000元转为罚款)。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完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乌**管理局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义工商检字(2013)第06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缴纳罚款19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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