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正诉被告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正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桐庐富**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公**员会办公室、永康**管理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与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9日作出永土资罚[2014]76号行政处罚决定与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9日作出永土资罚[2014]43号行政处罚决定与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永土资罚[2014]98号行政处罚决定与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与永康**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与应广飞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永土资罚[2014]88号行政处罚决定与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永康**源局与贾**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永土资罚[2014]82号行政处罚决定与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