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永康**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正诉被告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正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