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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永康**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畏诉被告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畏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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