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永康**源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5月14日送达给芝英镇五金大道联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小组(组长徐**)。芝英镇灵五金大道联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小组(组长徐**)在规定期间未履行永土资罚〔2014〕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芝英镇五金大道联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小组(组长徐**)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永康**源局于2014年8月15日经催告履行未果,同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事实可能涉嫌犯罪,对此应先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永康市国土资源局永土资罚〔2014〕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处罚决定,本院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