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航宇**限公司拒不履行其**人社监理决字[2013]3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9日对航宇**限公司所作的**人社监理决字[2013]3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执行人航宇**限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前,履行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人社监理决字[2013]3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职工胡卫星等122人次2013年11月份前的工资及绩效奖金共计3286835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