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华**源局与永康市方**有限公司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金华**源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8月30日送达给永康市方岩风景区**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未履行第1项所规定义务,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金华**源局于2014年2月17日经催告履行未果,同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作的金土资罚〔2013〕10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准予执行。根据永康实际情况和永委办[2010]65号文件精神,“两违”拆除由镇(街道、区)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执行人永**经营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前履行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土资罚〔201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第1项义务,逾期由永康市古山镇政府组织实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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