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叶**诉被告武义县西联乡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以被告已自行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所诉被告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的“关于内河洋村叶**与叶**两户之间空基地纠纷的处理意见”,被告已于2013年10月14日自行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叶**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