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武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字(2013)第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王**、潘**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一胎的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作出武计生征字(2013)第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已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证字(2013)第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武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武计生征字(2013)第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