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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武义**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可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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