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可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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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与武**业局、武义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武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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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