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兴诉被告武义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兴以被告已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朱**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傅**与武义县新宅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武义县泉溪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武义**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武义**管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永康市**有限公司与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项**、丁**与武义县泉溪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袁*近与武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程**等与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限公司与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