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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武义县发展和改革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兴诉被告武义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兴以被告已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朱**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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