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诉被告武义**管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孙*丁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视为原告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傅**与武义县新宅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武义县泉溪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武义**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永康市**有限公司与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童**与武**业局、武义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项**、丁**与武义县泉溪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武义县发展和改革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近与武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程**等与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