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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武义**管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诉被告武义**管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孙*丁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视为原告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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