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可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减半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傅**与武义县新宅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项**、丁**与武义县泉溪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武义县泉溪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武义县发展和改革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武义**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近与武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程**、程**等与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限公司与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限公司与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1)
张**与武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