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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可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减半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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