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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与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限公司诉被告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朱美菊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限公司以其与第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与第三人于2013年11月5日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已按协议向第三人支付相关的赔偿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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