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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如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钱如良诉江山**事处行政诉讼案,钱如良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5)衢江行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诉前二个事项涉及当时国家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上诉人所诉第三个事项,缺乏事实根据,依法应不予立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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