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钱如良诉江山**事处行政诉讼案,钱如良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5)衢江行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诉前二个事项涉及当时国家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上诉人所诉第三个事项,缺乏事实根据,依法应不予立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磐安**源局与磐安县**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磐安**源局与磐安县九和乡塘山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磐安**源局与磐安**制品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磐安**源局与浙江金**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衢**昌农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二审行政裁定书
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吴**、严*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田**二审行政裁定书
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揭刘*、张**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