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吴**、严*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柯计生征字(2015)第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申请称,吴**、严*未经登记结婚于2013年6月6日在衢**民医院生育第一胎(男孩),于2014年2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吴**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严*未满法定婚龄生育,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0日,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以2012年柯城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591元为标准,作出柯计生征字(2015)第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吴**按0.5倍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5795.50元、严*按1.5倍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17386.50元,合并征收23182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按行政决定履行,申请人执行人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柯**(2015)第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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