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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柯计生征字(2014)第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申请称,徐*、王*于××××年××月××日未经登记结婚生育一胎(女孩),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未到法定婚龄生育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1日,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以2010年柯城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931元和安徽省宁国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8475元为标准,作出柯计生征字(2014)第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徐*按1.5倍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13396.5元,对王*按0.5倍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4237.5元,合计征收17634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按行政决定履行,申请人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柯计生征字(2014)第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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