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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余*、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柯计生征字(2015)第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申请称,余*、卢*(双方农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第一胎(男孩),于2013年2月23日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在衢化医院生育第二胎(男孩),余*、卢*多生一胎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6日,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2012年柯城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591元为标准,作出柯计生征字(2015)第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余*、卢*各按2倍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23182元,合计征收46364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按行政决定履行,申请人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柯**(2015)第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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