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蓝*、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柯计生征字(2015)第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蓝*、朱*(双方农业)于××××年××月××日未经登记结婚生育一胎(女孩),于2012年7月31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蓝*、朱*未到法定婚龄生育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以2010年柯城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931元为标准,作出柯计生征字(2015)第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蓝*按0.5倍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4465.5元,对朱*按1.5倍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13396.5元,合计征收17862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按行政决定履行,申请人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柯**(2015)第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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