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聂**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聂**诉柯城区**办事处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诉请:1、判令被告责成其下属大**委会恢复起诉人与其他正常村民相同的一切权益,并等同于中层干部待遇,自2007年起诉人获知被严重侵权而于2008年2月公开贴博抗议起算;2、判令被告补偿因其失职造成起诉人长达45年的诉访所产生的经济与精神损失,按日均百元计算,总计1642500元;3、判令被告在适当的场合以适当的方式向起诉人承认失职错误、赔礼道歉,挽回给起诉人造成的不良影响;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为:起诉人生于1950年,系新中国土改前大南门人口,1966年因文革辍学,成为老三届知青,为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回乡(原大南门大队)务农,任大队赤脚医生兼兽医工作(相当于中层村干部)。由于在工作中向时任大队支书周**的夫人提个善意的工作意见,竟遭致打击报复,多次被暴徒毒打,致起诉人脑震荡重伤,事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至今(衢*保〈73〉刑事002号,直至2014年底,在柯**法委的大力协调下,才通过贵院执行庭给付起诉人经济补助5000元,长达45年后该案总算得到了执行)。之后,在起诉人强烈要求执行判决的情况下,被告下属大**委会(原大队委)却先后剥夺了起诉人的赤脚医生和大队兽医工作,并指令下属大菜**队(原农业3队)停发起诉人全家口粮、没收自留地等。起诉人为了不殃及儿女的前程,不得不选择家破妻离,跳出圈外,与儿女划清界限30余年,独自背井离乡、四处流浪,居无定所,就连信访收取回信的固定地址都没有。更有甚者,被告大**委会凭借权力和信息不对称之便,在起诉人毫不知情、并未签字同意之下、借土地征用之机,将起诉人踢出大南门村,从而驳夺了起诉人的一切合法村民权益。起诉人四处漂泊,艰难度日,45年来一直坚持上访信访,从未停歇。大南门村主要靠土地资源致富,而起诉人原本该有的一无所有,现只能屈居保障房,每月仅千余元的社保退休金。起诉人认为,被告作为最基层的政府机关,负有监督下属工作、协调下属各种关系,维护辖区内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安全的职责。起诉人遭受来自其下属大南门村的各种不法侵害时,被告不作为,对原告不停的诉求置之不理,偏听偏信下属大**委会的意见,对有利于原告的证言不核查采纳,置若罔闻,屡次向上级呈报不实信访短短答复件,蒙骗上级机关,致使起诉人45年信访无果,精神与肉体承受难以言表的痛苦,心灵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创伤。为此,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聂**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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